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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案號:(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28號
1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義在于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使相關公眾通過商標識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避免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超市向消費者提供的是銷售他人商品的服務,其在貨架上設置標價簽屬于提供服務的具體措施;消費者一般通過商品包裝袋上的信息了解商品的來源、品質、保質期、產地;標價簽主要是說明商品的價格,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和功能,不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因此超市在貨架的標價簽上使用他人商標,不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2【案情簡介】 1999年12月28日西安仁義永肉類清真食品廠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獲得"老童家"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肉、腌臘肉等。2012年5月27日經商標局核準,陜西輦止坡老童家食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老童家餐飲公司)受讓"老童家"注冊商標。老童家餐飲公司生產的臘牛肉包裝紙上印有"老童家"商標及老童家餐飲公司。2012年9月26日老童家餐飲公司在西安愛家超市有限公司(下稱愛家超市)購買了臘牛肉一包,包裝袋上有"輦止坡老童家"字樣,載明的生產廠家為"西安市蓮湖區(qū)輦止坡老童家食品店(下稱老童家食品店)";該超市貨架上對應擺放的涉案臘牛肉產品的標價簽上標注有"品名:老童家臘牛肉"、"品牌:老童家"等,出具的發(fā)票記載的貨物名稱為"老童家臘牛肉"。老童家餐飲公司認為老童家食品店、愛家超市未經其同意,生產、銷售假冒老童家餐飲公司"老童家"商標的產品,在產品標價簽上使用"老童家"商標,誤導消費者,引起市場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老童家食品店、愛家超市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老童家食品店、愛家超市在華商報等媒體上消除影響;賠償老童家餐飲公司損失6萬元。愛家超市認為其雖在標價簽上標注了"老童家"字樣,但涉案商品的外包裝上已標注了商品的所有信息,標價簽僅起到明示價格的作用,并無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故不構成商標侵權;其與老童家食品店沒有直接聯系;愛家超市提供了所售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 老童家餐飲公司與老童家食品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業(yè)經陜西高院判決認定,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家族變遷等原因,老童家餐飲公司、老童家食品店均在西安地區(qū)長期使用"老童家"和"輦止坡老童家"字號,對字號的傳承與發(fā)揚做出了貢獻。因此,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不應認定老童家食品店懸掛"輦止坡老童家"牌匾的行為構成對老童家餐飲公司"老童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老童家餐飲公司表示對于老童家食品店產品外包裝涉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暫不主張。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愛家超市使用"老童家"的涉案標價簽所涉及的商品為老童家食品店生產的臘牛肉制品,詳盡而完整地反映了該產品的來源、生產者名稱、地址等,愛家超市據此信息制作、標注標價簽上的內容具有合理來源,且標價簽上"品牌"欄、商品名稱中所標注的并非一定是商標;同時貨架標價簽是用以向消費者指引所對應的陳列在貨架上的特定商品的售價,并非表示商品的來源,不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愛家超市在貨架上的標價簽、發(fā)票、購物小票上使用"老童家"字樣的行為,不構成對老童家餐飲公司"老童家"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判決:駁回老童家食品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老童家食品餐飲公司提起上訴,陜西高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法官點評】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使相關公眾通過商標識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種識別功能是為消費者識別被標識的商品來源提供保障,避免相關公眾對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誤認。商標的使用是指發(fā)揮商標識別功能的使用,這種使用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是構成侵害商標權;反之,非商標使用行為則可能不構成侵權行為。本案法院認定標價簽上使用他人的商標不構成商標的使用,其理由是: 首先,從商標的本質屬性看,商標是用來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標識性是商標最基本的特質,離開了商品或者服務,商標的識別功能也就無法體現,而標價簽本身并不是商品,無法識別商品來源; 其次,從標價簽的功能判斷,標價簽的主要作用在于說明商品的價格,離開了商品本身,標價簽的交易價格也就不復存在,因而即使造成混淆與誤認,也只能是消費者對銷售商銷售的商品與其他商品的混淆與誤認,而非是脫離商品的標價簽直接導致消費者造成混淆與誤認; 再次,從標價簽提供的信息來源看,超市貨架上設置標價簽記載的信息主要來源于商品本身如商品的外包裝袋(散裝的商品則例外)提供的信息,至于商品外包裝袋使用他人的商標,是否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則應根據商品外包裝袋使用商標的具體情況具體判斷; 最后,從消費者的角度考量,消費者在超市購買商品時,關注的是商品外包裝上提供的商品信息,是否購買取決于對商品本身的偏好,價格只是購買的參考因素,并非絕對因素。 因此,消費者是否購買商品取決于商品本身的質量,標價簽主要是提供商品價格信息,并非具備指示商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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